新发改收费〔2018〕854号
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乌鲁木齐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我区相关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放开我区民办教育、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机动车号牌安装等服务价格审批权限。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
(一)民办学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3〕83号),对民办高等教育、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民办幼儿园、民办社会化培训服务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二)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服务价格。由社会培训机构投资建设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收取“考试场地模拟训练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与消费者协商确定。未实行改制的事业单位等机动车考试中心的“考试场地模拟训练费”收费审批权限,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号牌安装等服务价格。对机动车检测机构、二手车交易市场等社会服务机构,在车辆业务延伸服务中提供机动车辆安装号牌、喷字、喷放大号、拓印(发动机号、车架号)、证件资料复印费等未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与消费者确定。
二、按照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单位收费情况统计报告和公示公告制度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648号)规定,上述收费单位(机构或经营主体)与消费者协商确定的服务收费(价格),分级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统计报告和收费公示公告手续。
各收费单位(机构或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政策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监督。
三、加强收费(价格)行为监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机构或经营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涉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四、完善机制促进公平竞争
交通、公安、质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相关收费单位(机构或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的管理,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