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3〕207号)要求,现将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认定工作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参照《管理办法》,做好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
1.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组织申请企业编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含附表)及必要证明材料,编写具体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
2.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对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认定领域进行审核(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范围),并填写推荐企业技术中心领域审核汇总表(附件2)作为上报文件附件。在符合上述要求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3.每个地(州、市)推荐符合领域要求、基本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不超过2家。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所在地区可增加2个推荐名额。
4.我委将对各地推荐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条件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委托第三方进行初评,初评得分高于70分(含7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择优推荐2家上报国家。
(二)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于2023年5月4日前将上报文件及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一份),电子版光盘刻录方式报送我委。
(三)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切实强化审核和管理责任,对拟推荐企业技术中心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相关材料符合认定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省区今年未通过复核的企业技术中心数量,对下一年度所在省区申报名额进行同数量压减。
二、2023年评价工作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组织本地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附件3)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含附表)及必要证明材料、享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编写具体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
(二)请各地发展改革委组织本地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于2023年5月15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系统(www.datacidd.cn),填报评价材料电子文件(无需提供纸质评价材料)。
(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发生更名或重组的,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地发展改革委统一来文报送。
附件: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附表
2.推荐企业技术中心领域审核汇总表
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新疆)
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
5.重点指标填报说明
联系人:岳青 联系电话:0991-2818204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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