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183277/2023-00055
  • 发文字号:新发改规〔2022〕10号
  • 发布机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成文日期:2022-06-22
  •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 性:现行有效
  • 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延续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
  • 内容概述:为确保司法鉴定收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行业的正常服务秩序,现决定延续使用新发改收费〔2017〕883号文件3年(自2022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7日),待新的《自治区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正式公布实施后,本通知即自行作废。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延续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7 18:06 浏览次数:【字体:


新发改规〔20221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2020917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延续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9号),延续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新发改收费〔2017883号),目前延续使用期限将满。

为确保司法鉴定收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行业的正常服务秩序,现决定延续使用新发改收费〔2017883号文件3年(自2022628日至2025627日),待新的《自治区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正式公布实施后,本通知即自行作废。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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