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规〔2022〕8号
各高等院校:
为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区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由各高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经济发展水平及受教育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二、学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高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费用。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具体退费细则由高校制定。
三、各高校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四、各高校应在招生章程中注明学费具体标准和退费规则,主动公开收费项目、标准,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五、各高校应严格按备案公示的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六、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加强教育收费政策宣传的重要性,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
七、承担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及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收费的管理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