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发改农价〔2024〕18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2022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对重大水利工程供水定价原则、水价构成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我区现行的《办法》2002年制定,至今使用22年,在定价事项、成本构成、价格核算等方面与国家办法不一致,部分条款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为科学合理核定我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水安全,经充分调研,学习先进省市经验,向相关单位、有关专家、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0条。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二)定价主体。我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实行政府定价。自治区直属管理、跨地(州、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地(州、市)直属管理、辖区内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价格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核定,不跨地州市且仅向本地(州、市)、辖区内师(市)供水的水利工程价格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核定,应充分征求辖区内师(市)意见;县(市、区)辖区所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市)人民政府核定。
(三)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的原则。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坚持用户公平负担、坚持发挥市场作用。
(四)价格监管周期。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五)分类水价定价规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其中经济作物(含经济林等)用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按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核定;非农业用水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用水外的其他用水,其中供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也可参照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核定;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考虑循环水、贯流水对水量损耗较少,多用于火力发电冷却系统,贯流水按消耗水用水价格的30%—50%确定,循环水按消耗水用水价格的15%—25%确定。
(六)准许收入的构成。供水经营者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其中在核算准许收益时,区分社会资本投入和政府投入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收益率适当高一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并与债务资本收益率挂钩,引导供水经营管理单位降低财务成本。
(七)定价方法。供水价格按供水业务准许收入除以计价点核定售水量确定。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售水总量低于工程设计供水量60%的,按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
(八)定调价程序。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可通过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责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其结果作为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九)特殊定价情形。长距离引调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受益者分摊”的原则,兼顾地区差异,分区段或口门制定;新建水利工程运行初期的供水价格,依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及设计供水量确定;新建重大水利工程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十)新建工程前置协商。新建水利工程应当在项目前期,由供需双方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水价测算边界条件,确定准许收益率等关键参数取值。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及各有关部门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持续加强对各地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的指导,确保水利工程定价新机制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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